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1345号
原告:***,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齐河县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梧台路11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凤凰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利民,职务: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梧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湾吊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