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淄区稷下德智架杆租赁部与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5民初1170号
原告:临淄区****架杆租赁部,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稷下街道办事处耿王村西南角。
经营者:***。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居民,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淄区****架杆租赁部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始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淄区****架杆租赁部于2019年3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淄区****架杆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8元,由原告临淄区****架杆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