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与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999号
原告: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东夏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商克亭,总经理。
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青州市。
被告:***,女,1970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现住山东省青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市临淄区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2元,诉讼保全费1420元,由原告淄博亿顺混凝土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靳松
代理书记员*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