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9民初1043号
原告:***,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市**甸区。
被告:葛江,男,196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市滦州市。
被告:吉林省北亚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滦州市滦州镇农贸市场A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被告:吉林省北亚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北区盛北大街3333号北湖科技园B11栋。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与葛江、吉林省北亚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吉林省北亚防雷装置检测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