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恢1425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迎宾路13号开远广场裙楼西边3、4、5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贾澜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女性,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忠胜,男性,1970年03月09日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东环路七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D座601。
法定代表人马振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梅,女性,1970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李忠胜、鄂尔多斯市天马宏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627民初32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9550957.52元及从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515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查封被执行人***、李忠胜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产一处(合同编号:XXXXXXXXXXX)并依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于2022年8月11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中因无人竞买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二次流拍价接收该房产以物抵债。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案件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至今尚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9550957.52元及从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执行费751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慧
审判员 郭浩然
审判员 李金珠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执行员 刘益荣
书记员 边 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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