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执恢14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3406375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迎宾路13号开远广场裙楼西边3、4、5号底商。
负责人:邢绍峰,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伊琳娜,系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曾用名贾桂珍),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7民初2260号民事调解书,截止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11294.66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诉讼费2526元,执行费1569元。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我院作出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车辆,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处,我院于2019年6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号街坊(房权证号为:伊房权证产字第5××3号,该房产系抵押物);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10时至2022年5月28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所有上述房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第一次拍卖流拍。于2022年6月22日10时至2022年6月23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所有上述房产进行第二次网上拍卖,因无人竞买,第二次拍卖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以物抵债;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位0元,本案尚有111294.66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1569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慧
审判员 李金珠
审判员 郭浩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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