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恢8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负责人:贾澜波,该银行行长。
被执行人:**,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街坊××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吉日木图,男,1971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街坊××小区××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菅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吉日木图、鄂尔多斯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52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欠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532632.80元及从2016年8月26日起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案件受理费9128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1年7月5日依法启动对本案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街坊××小区××号楼××单元××室(合同编号:2009-0016086)的评估拍卖程序,于2022年6月1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第二次公开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不同意接收该房产以物抵债。经本院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其上述执行措施结果,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其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至今尚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231651.8元及从2016年8月26日起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案件受理费9128元,公告费6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慧
审判员 郭浩然
审判员 李金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执行员 刘益荣
书记员 边 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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