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恢121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
负责人贾澜波。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郭怀亮,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薛风香,女,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3,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南路西。
法定代表人菅锐,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郭怀亮、薛风香、鄂尔多斯市大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376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536856.39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8632元,公告费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2021年11月1日依法对本案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合同编号:2009-0016084)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被执行人***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房产被东胜区首先查封,经商请,东胜区人民法院、东胜区非法集资资产处置综合保障中心于2022年5月16日共同向本院回函,不予移送,拍卖程序终结。经本院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与申请人约谈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结果。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至今尚未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1536856.39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案件受理费18632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17769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令志
审判员  刘 涛
审判员  王世雄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执行员  刘益荣
书记员  边 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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