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执恢219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3406375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迎宾路13号开远广场裙楼西边3、4、5号底商。
负责人:贾澜波,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贾晓丽(曾用名贾文丽),女,197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870828039,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路4号街坊恒利国际广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石剑,该公司董事长。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贾晓丽、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7民初232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贾晓丽、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32078.53元及利息,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案件后采取如下措施:1、我院于2022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贾晓丽、鄂尔多斯市恒利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于2020年1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编号:2008-0030303)房产、不具备处置条件;3、于2022年4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贾晓丽在中信银行开设的账户6226××××1372,于2022年5月12日扣划至我院账户扣除执行费后剩余部分全部支付给申请人;4、于2022年4月28日将冻结的被执行人贾晓丽的公积金账户内款项扣划至我院账户,于2022年5月12日全部支付给申请人;5、2022年5月11日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6、本案尚有164401.01元利息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2)内0627执恢2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令志
审判员  王世雄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执行员  闫振平
书记员  李维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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