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执恢788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3406375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迎宾路13号开远广场。 负责人:**波,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依照(2018)内0627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截至2018年5月30日的借款本金375470.52元、利息60408.6元、罚息25332.64元、复利11165.28元,并支付从2018年5月31日起至借款本息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等。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下列措施:1、2022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街××号街坊××**××号(证号:蒙房权证鄂字第1××5)房产一处,本院依法查封上述房产,现因系统原因,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费6986元尚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内0627执恢7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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