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627执恢1194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3406375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迎宾路13号开远广场。 负责人:**波,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严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依照(2019)内0627民初6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截止2018年5月25日前的借款本金477063.48元、利息334.69元、逾期利息29133.62元、罚息1345.03元、复息1336.13元,并支付从2018年5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息等。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下列措施:1.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号××号××房产一处,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上述房产,并启动评估程序,在评估过程中,因当事人未按期缴纳拍辅费用,该房产暂无法处置;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2022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告知上述执行措施及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有执行费7492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慧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剑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