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霖霖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恢1728号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3406375F,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迎宾路13号开远广场裙楼西边3、4、5号底商。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左会文,男,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霖霖(曾用名斯庆),女,1975年3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56669839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东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霖霖、***、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7民初2330号民事判决书,截止2021年10月14日被执行人霖霖、***、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861178.13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执行费31012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于2021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本案执我院作出如下措施:1、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霖霖、***、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被执行人霖霖、***、鄂尔多斯市恒信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大额存款。3、我院于2019年9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霖霖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街坊××号楼××号房屋(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4、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10时至2022年4月16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霖霖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路××号街坊××号楼××号房房屋(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0×**)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第一次拍卖流拍。于2022年5月8日10时至2022年5月9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上述房产,继续进行第二次网上拍卖,因无人竞买,第二次拍卖流拍。5、我院在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人约谈告知上述执行措施结果,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共计执行到位0元,未缴纳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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