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执544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丁蕾,总经理。
被执行人:泰兴市**农机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印建忠。
被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谭跃,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兴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张桥镇**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的(2021)苏1283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执行人泰兴市**农机专业合作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货款4890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8902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6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张桥镇**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489020元货款本金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二、驳回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46元,减半收取5323元,由被执行人泰兴市**农机专业合作社负担,被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张桥镇**村村民委员会对其中4317元连带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被执行人于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一并加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2年1月1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2022年1月12日、5月30日、7月5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泰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泰兴市张桥镇**村村民委员会(泰兴市张桥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有银行存款680000元,本院已于2022年1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泰兴市张桥镇**村村民委员会(泰兴市张桥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680000元,于2022年4月28日划拨被执行人泰兴市张桥镇**村村民委员会(泰兴市张桥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680000元(执行异议审查中,暂不发还)。
2.经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未查询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
3.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股票、证券等财产信息。
三、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张桥镇**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本院扣划其银行账户内680000元系专项资金,并申请回转。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苏1283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异议申请,后被执行人泰兴市张桥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目前案件正在处理过程中。
2022年7月6日,本院通过约谈告知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通话记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泰兴市张桥镇**村村民委员会(泰兴市张桥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680000元(暂不发还),因被执行人对本院(2022)苏1283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提出复议申请,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1283民初70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季江东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柴文鹏
书 记 员 黄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