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执239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丁蕾,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8日生,住泰兴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283民初76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一致同意以53000元结清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货款,被执行人***承诺于2021年2月5日前给付30000元,2021年4月15日前给付23000元。二、如被执行人不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承担违约金10000元,连同所欠货款53000元,申请执行人有权以63000元中未履行的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余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2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负担(已缴)。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63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的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4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经催促,被执行人未能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
2.2021年4月23日、5月24日、6月17日、8月19日,本院先后四次通过司法查控系统经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省级、全国金融机构及阿里巴巴、财付通等互联网金融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发现并于2021年4月25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余额不足),冻结期限一年;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32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经向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并于2021年4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街镇××后××组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泰兴市不动产权第XX号)该房产属于农村宅基地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如需继续冻结、查封,应在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
3.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泰兴市××街镇××号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同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行为。
5.2021年10月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控及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32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泰兴市××街镇××后××组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苏2017泰兴市不动产权第XX号),该房产土地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要的消费。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的下落,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材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1283民初769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蒋鹏飞
审 判 员 陈建忠
审 判 员 丰海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丁佳驹
书 记 员 蒋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