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

泰兴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580号
申请人:泰兴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丁蕾。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泰兴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兴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名下价值人民币6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倪小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