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8580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江平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丁蕾。
被告:***,男,汉族,住泰兴市。
原告泰兴市汇丰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倪小飞
人民陪审员 何良吉
人民陪审员 宋志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