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民初7737号
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芬,陕西博***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磐石品***服务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磐石品***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完成股权变更登记;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所有银行系统介质及密码,财会账簿,税务系统介质及密码等资料;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751264元垫付资金及期间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75126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30日,原、被告签订了《股份转让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100%股权转让给原告,被告股东同意对外转让全部股权,转让价款为50000元;合同1.2.2约定,“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甲方即丧失对目标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目标公司现有及未来产生的盈余,即使做出盈余分配的决议,可归入甲方名下的盈余亦归属于乙方所有。甲方应毫不迟延的将相应盈余转交乙方所有”;合同4.2.4约定,自本合同签订生效,乙方付清转让股权的价款后,甲方将公司所有相关运营手续及财务相关资料交与乙方;合同生效后至公司转让手续办理完成期间,公司运营中产生的所有法律纠纷和相关责权由原告负责,即原告承担运营风险;被告确保于2020年2月1日前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9年10月30日向被告支付转让款50000元。在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期间,原告出于其将要经营、管理被告公司的原因,向被告借款共计751264元作为业务启动资金,并将原告自有业务转移至被告名下,被告得以顺利与甲方(原告客户)签订业务合同。但被告负责人见被告公司盈利颇丰,便以各种理由推脱办理股权转让手续,不配合原告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原告要求接管被告银行账户管理权,被告均拒。经原告多番催促,被告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双方股东一致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严格履行。原告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并实际投入资金、车辆及业务,被告一方面享受原告的投入为其赚取收益,一方面懈怠履行合同义务,其不予配合原告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和不予交付公司财务管理权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根本违约。据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提出的三项诉讼请求涉及股权转让及民间借贷两个法律关系。原告所举被告向其出具的两份借款说明,明确载明:现向原告公司借款用于工作发放,劳务费用回款之后返还给原告公司。经本院释明,原告坚持在本案中主张双方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原告诉请各不相同,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关系亦不相同,故本案诉讼并非基于同一事实发生,诉讼标的也非同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合并审理要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超
书 记 员 许 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