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06执保188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经开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南郊镇樊家村南沿街房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73261629xx。
法定代表人:崔晓彤,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米河路10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588798796T。
法定代表人:张琦,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0日作出(2023)鲁0306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五洲国际商业运营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毕晋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侯庆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