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6民初105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丝绸路街道正阳路立家村委办公室三层。 法定代表人:崔晓彤。 被申请人: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周村区永安街街道新建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被申请人周村区永安街街道前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鲁0306民初1059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1521××××3173、1521××××8736账号采取了冻结措施。现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将查封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894672.00元存入本院账户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账号的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解除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市周村同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1521××××3173、1521××××8736账号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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