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源民初字第902号
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镇西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翟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