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宝丰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30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源民初字第1523号
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沂源县宝丰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城沿河东路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宝丰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16元,减半收取64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翟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