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崔春兵、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民初653号
原告:崔春兵,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春来,山东鲁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西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7303U。
法定代表人:刘洪兵,总经理。
被告:刘长秀,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刘洪兵,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王申全,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崔春兵诉被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刘长秀、刘洪兵、王申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崔春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长秀支付工程人工费61000元及经济损失(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其余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在第一被告承揽的南麻街道办事处印象西台11号楼处干钢筋工,2020工程完成,但是没有按时结清人工费用,后得知是刘长秀承接该项目后转包给原告的。2021年2月8日,原告向被告刘长秀催要劳务费,被告刘长秀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崔春兵钢筋人工费96458元,还款日期为2021年6月1日,刘洪兵作为第一被告的经理与王申全在担保人处签字,并承诺刘长秀如果到期不还,由担保人和公司偿还,到期后被告偿还部分款项,剩余6100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再拖延,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按照原告崔春兵提供第二被告的姓名有误、地址不清、信息不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崔春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兴堂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