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310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西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全,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与被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