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310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南麻街道办事处西台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告:**全,男,196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原告***与被告沂源大成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