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

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5民初311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河路东相家保温材料厂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4327149C。

法定代表人:张心志,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齐鲁化学工业区纬二路以南清田路以西凤凰镇大张村建设用地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67052451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联系地址,淄博市临淄区。

原告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孙正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鲁0305民初311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孙正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淄博亚通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