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

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305民催5号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河路东相家保温材料厂北。
法定代表人:冯国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永升,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职工,现住临淄区。
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15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2/26250074,票面金额为伍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新强
审 判 员  张凌燕
人民陪审员  孟翠萍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霍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