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3财保1693号

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夏书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辛河路东相家保温材料厂北

法定代表人:张心志,职务:经理。

申请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23594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35942.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00元,由申请人胡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世龙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华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