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23财保196号
申请人:沂源筑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经济开发区中张良村。
法定代表人:陈安发,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河路东相家保温材料厂北。
法定代表人:张心志,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本院受理申请人沂源筑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沂源筑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职业中专建筑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敦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