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执恢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地,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3,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鲁某,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200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3,系刘某1父亲。
法定代理人:鲁某,系刘某1母亲。
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201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3,系刘某2父亲。
法定代理人:鲁某,系刘某2母亲。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1315XQ。
法定代表人:陈京慈,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地、***、刘某3、鲁某、刘某2、刘某1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鲁0304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博山区房产予以查封。经查,上述房产未办理规划及用地审批手续,不具备办证条件。经委托评估,山东德昀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德昀评估[2021]第0034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确定两套房产的评估值均为218196元。为此,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2182元。2022年1月5日,本院通过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以保留价218196元分别对两套房产按照现有状况进行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2年1月14日,申请执行人**地、***、刘某3、鲁某、刘某2、刘某1同意以物抵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坐落于博山区的房产作价434210元(218196元×2﹣2182元),按照现有状况交付申请执行人**地、***、刘某3、鲁某、刘某2、刘某1抵偿债务。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地、***、刘某3、鲁某、刘某2、刘某1时起转移。
二、上述房产上的查封因本次以物抵债而效力消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宋锡宽
审判员 张敬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田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