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执恢134号
申请执行人:**地,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3,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鲁某,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200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3,系刘某1父亲。
法定代理人:鲁某,系刘某1母亲。
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201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3,系刘某2父亲。
法定代理人:鲁某,系刘某2母亲。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1315XQ。
法定代表人:陈京慈,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地、***、刘某3、鲁某、刘某2、刘某1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2018)鲁0304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博山区房产予以查封。经查,博山区大峪口村祥瑞园13号、14号楼均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坐落于博山区房产按照现有状况进行拍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张敬昌
审判员 宋锡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田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