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执恢1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地,男,195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女,195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3,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鲁某,女,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申请执行人:刘某1,女,200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3,系刘某1父亲。
法定代理人:鲁某,系刘某1母亲。
申请执行人:刘某2,男,201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法定代理人:刘某3,系刘某2父亲。
法定代理人:鲁某,系刘某2母亲。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1315XQ。
法定代表人:陈京慈,经理。
申请执行人**地、***、刘某3、鲁某、刘某2、刘某1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304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月3月23日作出(2019)鲁0304执141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26188元,已执行到位43421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地、***、刘某3、鲁某、刘某2、刘某1与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304执恢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 巍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郭顺利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