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执恢2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
法定代表人:张庆春,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3日出生,住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龙泉镇。
法定代表人:陈京慈,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按时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28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足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
2020年3月24日,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2020年3月20日,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孙启福
审判员  宋作岩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