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2民初1749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业,淄博淄川般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麓村。
法定代表人:陈京慈,经理。
原告***、***与被告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秀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静
代理书记员  耿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