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4执1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16421315XQ。
法定代表人:陈京慈。
***与***、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该案作出的(2019)鲁0304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42455元,已执行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手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9月19日、2020年2月17日,本院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人民银行开户信息、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机动车以及保险、不动产、工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2019年11月5日,本院向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路证券营业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支公司、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博山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开户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9月19日,本院到淄博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博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股权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19年12月1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等财产状况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对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京慈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因被执行人***、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决定对***、淄博市淄川麓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京慈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陈京慈下落而未能实施。
综上,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和认定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允文
审判员 杨占勇
审判员 张敬昌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