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执41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505175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G4U4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23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为便于执行,本院将该案指定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8]榕仲裁字第235号裁决书)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在春
审判员***
审判员倪洁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顾津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