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703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85051758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G4U40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80265009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人福建亿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龙浩新能源有限公司、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榕仲裁字第23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经申请人申请,追加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经网络查询,查控、扣划了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6200元,并于2020年4月13日查封了北京龙浩亚安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京Y×××××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2年),因未能发现该车辆并予以扣押,故未能进行处置。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承办人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行踪。本院依法约谈申请人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情况进行反馈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查封的未能处置的涉案财产,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本院进行续封,逾期未提交,自行承担后果。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魏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