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民初573号 原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太平庄镇二村一组(村委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228栋1层7号。 法定代表人:何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达市。 原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常绪红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