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1281执异8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太平庄镇二村一组(村委会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法定代表人:何有,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2)黑1281执1868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安达市××街天佑二期13号商服1(面积688.23平方米东)房产的查封。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此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22)黑1281执1868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与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位于安达市××街天佑二期13号商服1(面积688.23平方米东)房产,因***申请,安达法院作出(2022)黑1281执1868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安达市××街天佑二期13号商服1(面积688.23平方米东)房产的查封,该执行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查明: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申请,我院于2023年6月9日作出(2022)黑1281执1868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安达市××街天佑二期13号商服1(面积688.23平方米东)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安达市联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认为案涉查封房屋归其所有,应通过执行异议程序审查,本院因***申请,裁定解除了对案涉房产的查封确有不当,故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2022)黑1281执1868号之十三执行裁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张 伟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