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28民初351号
原告:***,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
被告:陕西远馨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佳县佳芦镇东街2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远馨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