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36193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北京多宝德健康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立群,北京钤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勒泰市人民政府,机构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团结二路26号。
负责人:张治军,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湖,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阿勒泰市铸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制毡厂路3号南侧二楼(承诺申报)。
法定代表人:狄成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晶,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阿勒泰市人民政府、新疆阿勒泰市铸金投资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谭静琦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鹏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