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4301民初725号
原告:***,男,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十师183团10连职工,住北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宝玲,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阿勒泰市铸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勒泰地区阿勒泰市织毡厂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狄成文,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新,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农场场长,住阜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妍,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十师183团10连职工,住北屯市。
被告:纪汀尚,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阿勒泰地区青河县。
被告:纪师源,男,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青河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阿勒泰市铸金投资有限公司、***、纪汀尚、纪师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1,119元,返还1,094元。
审判员 郑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