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森水处理有限公司

上海高森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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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203民初155号
原告:上海***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然,上海丰进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落里湾村东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俊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处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同煤广发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现因原告上海***处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处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处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54元,减半收取计6427元,由原告上海***处理有限公司负担。余款6427元退还原告上海***处理有限公司。
审判员 柳贡余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元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