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4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处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56)长仲裁字第0057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34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吴怀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