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森水处理有限公司

上海高森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晋04执13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处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56)长仲裁字第0057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潞安煤基合成油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341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吴怀珠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苗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