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金执字第21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伟。
被执行人河南省沁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省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张天敏。
上列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省沁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上海***处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逢文清、代理审判员章跃、代理审判员杨锋进行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河南省沁菱冷却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难度表示理解,其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目前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有效的执行线索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逢文清
代理审判员 章 跃
代理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志忠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