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

齐齐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02民初2846号
原告:**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明海公路。
法定代表人:郭俊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刚,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梅,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俊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83.00元减半收取计10,391.50元,由原告**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利
审 判 员  王 颖
审 判 员  田 铭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婷
书 记 员  赵宏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