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

原告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281执183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丽,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刘涛,系该公司职员,男,1979年2月2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
法定代表人:郭俊良。
原告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1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20018元,申请执行人预付了执行费200元,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未履行给付义务,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馨
代理审判员  韩懿卓
代理审判员  孙 慰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