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81民初636号
原告: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住所瓦房店市。
法定代表人:李俊丽,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传刚,系该公司员工,住址金普新区。
被告:大连海鑫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于程歆,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海鑫热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宫元达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吕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