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81执3658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三家村龙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691430404B。
法定代表人:李俊丽,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抚顺市振兴矿山支护钎具厂,住所地:顺城区河北乡戈布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002421730431。
申请执行人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抚顺市振兴矿山支护钎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2日作出(2018)辽0281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抚顺市振兴矿山支护钎具厂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和报告财产的义务,进行了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曲 成
审判员 由金玲
审判员 刘孝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申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