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

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民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三家村龙山。
法定代表人:张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明海公路**。
法定代表人:郭俊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梅,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严凤兰
审判员  谢英新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