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2民终10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祝华办事处三家村龙山。
法定代表人:张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金龙,黑龙江鑫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明海公路**。
法定代表人:郭俊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梅,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北方特种合金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大连华夏中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76.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严凤兰
审判员 谢英新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