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82执保1205号
本院审理原告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东基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恒邦实业公司、江苏亚辉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滕州市金宗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鑫佳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灵石县灵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的(2020)鲁0982民初851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东基节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市恒邦实业公司、江苏亚辉锅炉设备有限公司、滕州市金宗物流有限公司、山东鑫佳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灵石县灵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灵石银源华强煤业有限公司、灵石银源煤焦开发有限公司、华熙矿业有限公司、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灵石销售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纪庆刚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