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82执保1205号之一
原告新泰市安丰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作出(2020)鲁0982执保1205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2.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账户15×××24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山东峻峰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账户15×××24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纪庆刚
法官助理***